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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抵押权与所有权的区别

2021-11-08
民法典规定,一般情况下,所有权优先于抵押权。房地产所有人设立抵押权的,抵押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人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生效;未经登记,不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不得登记。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房地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利益所有者,保证所有者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定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占有,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债权人有权优先赔偿财产。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出售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实现抵押权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出售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出售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四百一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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