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法院。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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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管辖法院一般由涉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级别管辖一般是基层人民法院;地域管辖上,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有合法的协议管辖,则由约定的管辖法院管辖;如果没有协议管辖,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合同履行地的确认上,又需要区分合同是否已经实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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