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法院。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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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管辖法院一般由涉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涉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选择: 1、当事人可以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可以向在境内的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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