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
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
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规定,涉外
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
管辖的规定。
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通过第三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处理
涉外经济合同争议的实体法适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