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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变更规划条件

2022-05-10 09:5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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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0 回复

专业分析: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必须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内容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变更的规划条件及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自规划条件经批准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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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变更规划许可条件应当遵循的程序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就变更的目的、理由及依据等进行说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申请变更主要内容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的变更申请,应及时将变更的规划条件进行公示并向土地主管部门通报;土地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变更后的规划条件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中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依法办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出让手续,需补交土地低价差价的应按规定补交地价差价。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施工合同的变更条件如下: 1、订立合同时一方对合同存在重大误解的、订立的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订立合同时受到欺诈、威胁,订立的合同违背了当事人本意的、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且该变化不属于合同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的。上述前三项,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受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上述第四项,属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的情势变更原则,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以上合同变更、撤销、解除的情况,不仅适用于施工合同,也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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