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必须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总体规...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内容和依据;(二)...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因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调整或者修编,或者因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的需要,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规划条件,并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得改变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二)不得提高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三)不得降低规划条件确定的绿地率;(四)不得减少规划条件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五)不得违反调整或者修编后的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必须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内容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变更的规划条件及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自规划条件经批准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内容依法应当先经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提高容积率、改变使用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变更规划许可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7人已浏览
723人已浏览
895人已浏览
1,60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