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3条规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有三: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须年满18周岁,须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十四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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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有:精神患者、因危害国家安全法嘴正在被羁押的人、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选举权是公民选举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与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则是公民被选任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通常由一国宪法、法律规定并受到保护。选举是与代议制民主密不可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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