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选举的条件 根据《宪法》第3条规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三个条件。 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必须年满18周岁。 3、必须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从以上三个条件看: 首先,精神病患者有选举权。但依照《宪法》第26条规定: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其次,无国籍人却又选举权,虽然长期在国内居住,但只要没有国籍就不是我国公民。 第三,盗窃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刑满释放就有选举权,如果还处于剥夺公民权利期间就没有选举权。 二、村委会选举 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公民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年龄必须满18周岁。 (2)必须是本村村民。非本村村民不享有本村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被选举权利。现在国家提倡大学生支农政策,很多大学毕业生到村里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助理和村委会主任助理村委会助理,而非村委会委员。 (3)依照法律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精神病患者或在选举期间患精神疾病未恢复时不能参加选举。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7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有多少人组成合适,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为便于组织,便于协商,能够完成村委会作为自治组织的各项任务;二是尽量减轻村民的负担。为了便于决定问题,成员总数应当是单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从这一规定看出,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①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能带领全村完成国家任务。②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民主,联系群众。③工作认真负责,有办事能力,能够独立完成任务。④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⑤有开拓进取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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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党员的选举权是党员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党的基层领导机构(直接召开党员大会选举的支部、总支、基层委员会)以及选举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是党员享有的权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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