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以下两种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18周岁以下的公民 2、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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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直接选举中,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检察院或者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和和被选举权。
我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为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成年的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选举权是与人民主权联系最密切的权利,其权利属性表现为它具有可放弃性、利益性、意志性;其权力属性表现在它能够决定他人(候选人)的利益和命运,但选举权的权利属性和权力属性都是不完整的。被选举权是指国公民被选任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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