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即只要客户方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就可以追加其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要求其直接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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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时候行使其代位权,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对到期债权的执行程序为: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交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执行法院应当向债务人发出冻结债权执行裁定和履行通知书。如果债务人自收到通知后既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查封、扣押等方式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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