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学校不签劳动合同

2022-03-26 03:29:50
推荐答案

台湾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26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你提到的相关信息,提供意见如下,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在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在用工之日其一个月内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当在第二个月其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超过12个月仍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因此,在2009年2月份时,你与学校之间即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学校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违法解除了与你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应按二倍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同时,你也有权要求学校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期间的二倍工资及工伤保险赔偿金等项目的费用。

展开更多

针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学校不签劳动合同,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爱心律师推荐
同类普法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本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条是关于商量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定。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和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本法限定在特定要求和流程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量一致且不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内容如下:劳动者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对内容有疑问,可立即反馈反馈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相关精选问答
范本下载推荐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精选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