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所为行为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2、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即属于自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三种情况;3、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知道对方无代理权或者恶意串通,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二者承担连带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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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是:须无权代理行为已经发生,就是无权代理行为人与第三人已经实施了,如果有意思表示,没有实施该行为,则不构成无权代理;无权代理行为发生后,被代理人拒绝追认,不承担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即第三人不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经终止而与之进行民事行为。
代位权构成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对第三人须享有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4、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是: 1、对债务人的效力; 2、对债权人的效力; 3、对第三人的效力。《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债权人的代位权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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