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政府债务指地方政府和所属机构为项目建设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包括直接借入、拖欠形成的直接债务和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而形成的担保债务,债务是否发生都由地方性政府自身决定。 地方性政府债务发挥较大的积极作用,取得明显的社会、生态和经济效益,尤其在支持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提高公共服务能力、改善民生,以及应对亚洲和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等方面。因为举债融资形成了大量优质资产,夯实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为科学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主要债务形成原因有四点,首先是城市转型加快,实现可持续发展形成的举债;其次是城市化进程加快,实现城乡一体化形成的举债;再次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形成的举债;最后是应对金融危机,实现经济增长形成的举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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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性债务是指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及地方政府专门成立的基础设施性企业为提供基础性、公益性服务直接借入的债务和地方政府机关提供担保形成的债务,分为直接债务、担保债务和政策性挂账。
地方政府债务率的计算方法通过计算公式体现:地方政府债务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总负债+地方政府对外有息负债)/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地方政府债务率越高,说明地方政府的负债越多,由此政府还债的压力也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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