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明确:“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由于司法解释已经对这个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对此问题应有明确的预期,也建议债权人不必再试图“双保险”,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同时,不应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必要时可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办理抵押登记,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才是最可靠的担保:不仅可以避免债务人“逃债”,在所有债权人中还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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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未清偿债务,债权人的处理方式是: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想要债务人还款的,可以给与债务人合理的催告期限,给债务人准备的时间,比如半个月或者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如果双方约定还款的期限,但是债务人拒不履行借款合同的还款义务的话,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债务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法律原则是: 1、合同应全面适当地履行; 2、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绿色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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