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议第31条规定了可授予强制许可的情况:专利权人拒绝自愿授予;国家紧急状态或其他极端紧急的状态;专利权人滥用私权利构成不合理的垄断;公共非商业性使用;从属专利。除上述情况外,成员方还可以自由判断哪些情况构成强制许可的理由,运用强制许可不以上述情况为限。 从很大程度上讲,美国药品专利的国际保护体现于美国对于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态度上。美国专利法和药政法虽然有给予药品长于20年的保护,以更有利于保护开发人的利益。但是美国认为,对药品专利给予强制许可不利于新药的开发。美国法院长期以来对专利强制许可持消极态度。1988年通过的《防止专利滥用修正案》更强化了这一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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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规定,不经专利权人同意,直接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一种许可方式,又称非自愿许可。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规定,不经专利权人同意,直接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一种许可方式,又称非自愿许可。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1、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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