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法人申请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或者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拟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一)申请书;(二)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三)申请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拟设立企业的,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四)固定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五)《海运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证明文件;(六)《海运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复印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申请材料完整齐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材料真实且符合《海运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予以资格登记,并颁发《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材料不真实或者不符合《海运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申请人持《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登记,向税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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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法人资格以及与申请船舶生产等级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具备所申请船舶生产等级相适应的生产场地、设施、设备、工艺和试验检测设备; (三)具有所申请船舶生产等级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管理人员和熟练技术工人: (四)具备船舶生产的技术标准、规范及技术文件;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规章。
申请国际专利需要的材料如下: 1、委托书及委托合同; 2、委托明细表、包括以下信息: (1)申请人姓名(名称)及地址(中英文); (2)发明人姓名及地址(中英文); (3)拟申请专利的类别; (4)申请国别; (5)原申请日、号、申请专利类别; (6)是否要求优先; (7)是否在申请/同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等。 3、原中国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受理通知书、原专利申请文件(包括说明、权利要求书、附图及摘要)。 4、现有技术资料(申请人所知的与发明密切相关的专利文献、科技文献等)。 5、申请人提出分案、复审、继续申请等请求或缴纳年费而发生的费用均应预先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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