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夫妻离婚系因为一方过错导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是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直接裁判有过错方少分财产,二是不论是否存在过错都平均分割共同财产。本人认为,因夫妻一方存在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不影响共同财产的平均分割。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只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才是法律认定的离婚过错行为,而本条只规定因上述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夫妻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过错方不分或少分财产则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因此第一种观点是错误的。 一方少分或不分的情况只有在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因此,不存在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的,就应该少分财产财产或者“净身出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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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按揭贷款买房,结婚一年离婚,按以下3种情况分析: 1、婚前购房(还贷用个人婚前财产),若房产证只登记一人名字,则该房属于婚前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2、若结婚后,房产证增加配偶名字,则房子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夫与妻各占一半产权权益; 3、若房子用共同财产还贷或是房产证登记双方名字,离婚时,男女双方应协商房子不动产的归属,要房子的一方须按对方产权权益补偿现金给对方,婚前首付不需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给对方。
婚前一人已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司法实践中将该房屋认定为个人财产,而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双方平分;而尚未偿还的贷款则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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