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财产是可以的。查封是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民事案件从人民法院受理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经过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又需要一段时间。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债务人隐匿、转移或者挥霍争议中的财产或者以后用于执行的财产而得不到制止,不仅会激化当事人双方的矛盾,而且可能会使生效的判决不能得到执行。有些争执标的物,如水果、水产品等,容易腐烂变质,必须及时处理,保存价款,以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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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可以查封货物的。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发现当事人的保全申请是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不采取保全措施就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法院应当作出保全裁定,查封其货物,并且要立即执行,是不可以延迟的。
债务人的货物可以查封。法院在查封债务人货物时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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