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在营运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执行客运服务标准,遵章驾驶、安全行车、文明服务;(二)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车辆营运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和《服务监督卡》;(三)按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价格标准收费;(四)如实给付乘客有效票据,不得转借、串用票据;(五)按照乘客合理要求使用车内空调、音响等设施;(六)车辆发生故障、事故或者由于驾驶员原因不能继续行驶的,不得收费;(七)不得拒绝租乘或者中途倒换乘客乘坐的车辆;(八)不得利用车载对讲设施传播、接听与营运无关的信息;(九)未经乘客同意不得合载,乘客同意合载时,可以与乘客协议租价和给付票据;(十)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价器,不得私自改动、串用或者破坏计价器准确度;(十一)未经乘客同意不得绕道行驶。本条前款所称拒绝租乘,是指驾驶员在有乘客招手停车后不载客,停车待租时拒绝载客,载客后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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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市、县;地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除要遵守一般驾驶人应该遵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的一般规定外,还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的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在车辆后部粘贴或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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