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随车携带出租汽车运营许可证、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和服务监督卡;(二)按照乘客要求或者合理的路线行驶,不得绕行;(三)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不得私自改动、维修计价器和拆卸计价器铅封;(四)执行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乘客提供客运出租汽车专用票据;(五)按照规定合理使用服务标志。载客时应当启用载客标志,不得甩客,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他人乘车;待租时应当启用待租标志,不得拒载,不得议价;需要暂停载客时应当起用暂停服务标志;(六)保持车内清洁和卫生,不得吸烟;(七)不得以欺骗、威胁乘客等方式高额收取费用,不得隐匿乘客财物;(八)不得将车辆交给未取得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和服务监督卡的人员运营。(九)安全驾驶,文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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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2、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3、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授予车辆经营权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优先收回。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4、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5、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运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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