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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子女随原则

2023-07-16 09:3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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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7-16 回复

专业分析:

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 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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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实为“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抚养权案件中的体现。1989年,联合国首次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写入《儿童权利公约》作为基本原则。它强调,“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即当儿童利益与父母利益等相冲突时,优先保护儿童利益。比较法上,在德国,以“子女最大利益原则”为指导,父母抚养子女时必须一致为子女最大利益,给付抚养费时必须考虑子女最大利益,子女交往权的行使必须以子女最大利益为限,子女最大利益受到危害时法院可采取救济措施。在瑞士,为保护子女利益,限制了父母的一些权力:父母一方不应有损害子女与另一方关系的行为,父母不关心子女则剥夺父母与子女的交往,为子女利益可限制与子女有血亲关系的人的交往,等等。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协议离婚子女抚养原则:有利于子女的成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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