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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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没有对哺乳期作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两周岁以下的孩子都属于哺乳期。 8月27日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中提出拟定离婚后子女抚养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草案明确,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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