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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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劳务派遣的岗位条件: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其他。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劳务派遣工辞职没有条件限制,辞职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不需要条件限制或劳务派遣单位的批准许可。只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辞职程序,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派遣工要提前三十天,将辞职事宜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若尚在试用期,则提前三天告知派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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