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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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有下列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告知劳动者用工单位的信息;其他。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用工单位将劳务派遣协议向人力社保部门备案;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告知劳动者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和绩效奖金,提供相关的福利待遇;提供劳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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