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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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享受的工伤待遇包括: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等。
职工工伤构成七级伤残可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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