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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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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地区规定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3、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按照统筹地区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辅助器械,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6、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理由所在单位负责; 7、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21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8、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本人工资75%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直至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改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9、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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