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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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面积差的处理方式分为合同约定和无约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情况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小于3%,按合同约定价格结算。买卖合同约定房屋面积差异的,按约定内容处理。
商品房面积差异应按合同约定处理。具体处理方法如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小于3%,按合同约定的价格结算,要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付购房款和利息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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