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变更登记包含以下几种情况: 1、产权人姓名(名称)或身份证号码发生改变的变更登记; 2、房屋坐落的区划、街道名称、门牌号或者说住宅小区名称发生变更的变更登记; 3、同一权利人的房屋要求分割、合并的变更登记; 4、夫妻产权约定的变更登记; 5、房屋用途发生变更的变更登记; 6、房屋面积增、减变化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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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变更登记有以下情形: 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2、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3、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5、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6、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7、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8、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1)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2)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3)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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