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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登记变更登记

更新时间:2022.03.29

根据相关法律,关于股权质押变更登记如下 1、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2、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的《股权出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出质人、质权人或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姓名)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交如下文件: (1)出质人、质权人或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姓名)变更的证明文件; 为单位的,提交该单位的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为自然人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 (2)变更名称(姓名)后的出质人、质权人及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会团体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为工会的,提交工会法人证书复印件;为基金会法人的,提交基金会法人证书复印件;(上述复印件,加盖证书持有人公章)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由本人签名)。 4、变更出质股权的数额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出质人和质权人就变更出质股权数额达成协议的证明文件(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 (2)出质股权数额增加的,还应当提交出质人的持股证明(应显示持股数额,由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加盖公章);可以是以下形式中的任意一种: (1)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 (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出具的股东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书; (3)股票(仅针对股份公司)。 注: 1、依照《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江苏工商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涉及出质人与质权人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加盖公章 窗口受理—内部审批—信息互认—核发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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