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8小时外加班,根据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此,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每天8小时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200%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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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每天上班十二小时的,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上班时间的,用人单位行为违法,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处理。属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情形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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