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9条对不动产查封作出了具体规定:“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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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查封是指对尚未在登记机关进行物权登记但又履行了一定的批准或者备案等预登记手续、被执行人享有物权期待权的房地产所采取的控制性措施。 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进行预查封: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二)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 (三)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
如果法院协助执行书下达到房产管理部门时,已经完成过户手续(权属登记变更),则过户有效,不得继续查封;如没有完成过户,则执行查封,买卖合同停止执行,要求返还已付房款,将合同作为起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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