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拍卖的房屋申请人需持法院单方过户协助执行通知书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登记完成后才能再次上市出售。登记时个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其它房屋交易提供的证明文件一致。如是单位,则境内单位与境外单位不同,境内单位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批准该法人或组织成立的文件;法人的授权委托书、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境外单位(含港澳台)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批准该法人或组织成立的文件、法人的授权委托书、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北京市涉外安全项目审查办公室出具的准予购房证明;还应提供测绘图、表。首先要看能否办理产权手续,如果能够办理,拍卖成功后凭借法院的裁定书,以及拍卖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就能够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手续。但要注意,有些房屋不能办理国土证,可能影响今后出售;另外还要看自己购买的拍卖房屋是否有人居住,如果有人居住,拍卖成功后还必须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还房。 (一)法院裁决拍卖房屋的产权登记: 1、房屋权属证书。 2、法院裁决拍卖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3、拍卖成交合同。 4、法院确认拍卖结果的确认书。 5、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和土地增值税申报表或拍卖行开具的发票。 6、土地使用证(使用权人是申请人)原件和复印件。 7、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 8、权利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权利人是单位的,须提交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人代表资格证和身份证等复印件)。授权委托的须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9、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或财政局契税有关证明。说明: 1、拍卖的发票应是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的统一发票。 2、如果拍卖房屋没有办理产权证,则必须按该房屋原取得产权的途径先行给予确认产权,缴纳相关税费后,才能给予办理拍卖后的房屋产权登记。 3、拍卖房屋不是房产证记载的全部,则买受人要与其他共有人共同办理房屋的分割手续或共同共有该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4、如果房屋权属证书无法提交,应申请遗失登记。 (二)委托拍卖房屋的产权登记: 1、《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2、房屋产权人委托拍卖的委托书。 3、拍卖成交合同(拍卖确认书)。 4、房屋产权人承认拍卖结果的书面证明(产权人为单位的还应由上级主管部门加具意见)。 5、佛山市不动产销售发票(办证联)原件或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6、土地使用证(使用权人是申请人)原件和复印件。 7、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 8、买卖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属单位申请的,须提交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人代表资格证和身份证等复印件)。授权委托的须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9、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或财政局契税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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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院的协助执行书已经下达到房产管理部门时,房子已经完成了过户手续,也就是权属登记已经完成了变更,那么过户就是有效的,不能再继续查封。但是如果还没有完成过户的,就要执行查封,相关的买卖合同也要停止执行。
如果法院协助执行书下达到房产管理部门时,已经完成过户手续(权属登记变更),则过户有效,不得继续查封;如没有完成过户,则执行查封,买卖合同停止执行,要求返还已付房款,将合同作为起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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