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一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房产卖了没过户法院能查封吗,只要买受人已经支付全部购房款,并且没有过错,即使没有过户,法院就就无权查封。故本案中应支持罗某的主张,解除对该房的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