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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证明书已经过户,已经过户登记,发放房地产产权证明书的,法院不能查封。如未完全过户成功,仍属债务人财产,可查封。第三人可以根据合同主张违...
法院已经查封的房产在法院解封之前是不能买卖的,也不能办理房产过户的。法律依据如下: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司法机关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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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分为二个部分,第二部分是作为第一部分的除外情况,是对第一部分的特殊情况的规定。第一部分的内容为:”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根据该内容规定,在除有第二部分规定的情形之外,法院可以对应办理而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第二部分的内容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意思是指如果第三人已经交付了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财产,如果第三人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则该财产法院不能查封、扣押、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如果查封在前,开发商卖给第三人在后,那么后面的房屋买卖不能办理买卖合同登记以及过户手续。如果开发商出卖给第三人在前,但尚未买卖合同登记,法院查封房屋。买受人能否取得房屋,要依据最高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若干规定中十七条审查买受人是否以及各支付大部分或全部房屋价款,对未办理登记有无过错,房屋是否占有等考虑。
如果法院协助执行书下达到房产管理部门时,已经完成过户手续(权属登记变更),则过户有效,不得继续查封;如没有完成过户,则执行查封,买卖合同停止执行,要求返还已付房款,将合同作为起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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