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辞退人员,单位应发给被辞退人员辞退费。辞退费由单位在其办完有关手续后一次性发给,并将《辞退费发放证明》存入本人档案。辞退费发放标准如下: (一)工作一年以上不满五年(含见习期)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护士加护龄津贴,中小学 教师加教龄津贴,下同)总额的60%; (二)工作五年至十年(含五年)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65%, 已实行待业保险的地方和部门,不发给辞退费,被辞退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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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突然被单位辞退的,可以向用人单位请求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同时支付双倍工资;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诉讼。
未签劳动合同,突然被单位辞退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要求经济补偿金,也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对裁决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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