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一般先由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给买受人,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分若干次支付价款。因此,为保护出卖人的利益,避免收不回价款的风险,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些既保护出卖人利益,又不损及买受人利益的条款。例如,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当买受人迟延付款、损害出卖人利益时,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请求支付全部价款。出卖人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暂时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即:只有当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后,或者买受人支付价款的金额己达总金额的多少时,标的物的所有权才移转于买受人。
针对在合同中当事人应当保留哪些先使用条款,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法定中止履行情形的,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
合同履行中有以下抗辩权:同时履行;先行使抗辩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后,对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