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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一般先由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给买受人,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分若干次支付价款。因此,为保护出卖人的利益,避免收不回价款的风险,...
如果双方约定了支付价款的地点,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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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这里区分了两种情况:其一,合同约定了具体的时间。出卖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履行标的物交付义务。迟于此时间,即为迟延交付。除了对交付时间有精确要求的合同外,一般对于约定的交付时间落实到日就可以。其二,现实生活中大量的合同只是约定了一个交付的时间段,这个交付期间可能是某几年、某几月或者某几天。在这种情况下,出卖人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候交付,都可以视为履行了关于交付期限的约定。
1.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支付; 2.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3、《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数额和方式】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方于多数情况下是分期支付房屋的价款,这种作法类似于分期付款买卖,但它不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其原因有三: 一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生效后必须交付给买受方,这样才能实现买受方的经济目的。可见,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现实存在的物。但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作为标的物的商品房尚不存在或尚在建造中; 二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买受方在接受标的物后,尚有二期以上的价款需要支付;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方既可以在取得房屋前一次性支付房屋的全部价款,也可以在取得房屋前分期支付价款。前者是在取得标的物之前的分期付款,而后者是在取得标的物后的分期付款; 三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功能在于出卖方向买受方融资,以满足买受方资金不足的需要。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功能在于买受方向出卖方融资,以满足出卖方资金不足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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