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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08年和某单位签订了实习合同,在单位贴吧上发表了一片关于罢工的帖子,说我在单位贴吧上散布谣言

2018-12-18 18: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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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在线咨询顾问团

2018-12-18 回复

专业分析:

1、首先,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2、就您的情况看,单位除了培养费以外不能举证存在其它损失,因此劳动仲裁委依据劳动合同条款裁决支付赔偿金的依据不充分。理由是:劳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提前解除应当支付违约金。虽然有“应赔偿单位因培养造成的损失,金额为:1)合同期月平均公司的三倍,2)本协议任期未满期间每月500元”这句话,但同时有“因培养造成的损失”的字眼,我对本条的理解是属于培训费赔偿的约定,后面“1)合同期月平均公司的三倍,2)本协议任期未满期间每月500元”是对培训费赔偿方式的约定,应理解为两种方式可任选一种。 3、按照原劳动部的规定,要求培训费赔偿必须是用人单位实际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且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下才受支持。但如您所说的,既然不存在技术培训,当然无需向单位支付所谓的培养赔偿费。建议您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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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首先,你一直在这家单位上班,时间有10年。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你交医保社保,该单位的做法已经违规,因为只要单位一旦雇佣员工,就需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属于强制保险。再根据社会保险法中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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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新单位要上一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用人单位招聘时,劳动者可以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如果涉及到保密协议的,不能提供给新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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