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伴随着劳动法的出台而出现的。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和正式工作时一样的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依法享有保险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后,应按月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除获得劳动报酬外,还应享受与其他员工相同的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行为并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有权依法获得赔偿。在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如发生劳动争议,可依据有关规定,到市、区、县劳动仲裁部门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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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双方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考察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的期限。试用期内,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不适合自己的,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无需用人单位同意,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天期满,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工作交接,结清工资,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虽然,法律并未规定劳动者试用期提前通知用人单位采用书面形式,但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建议书面通知。并有效送达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或者收发室,保留送达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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