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一般的雇佣合同,在大多数国家它仍由民法来调整;对于雇佣合同中的另一种特例--劳动合同,由于它"以个人思想为背景的法律结构,在近代社会越来越不适应规范劳务契约之现实",尤其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遂进入具有社会进程的劳动契约时代,"合同的自由协商性受到限制,更多的体现了政府干预,其只在消除现实社会中难以实现的非实质性的平等,使经济力量薄弱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受雇者或劳动者)得到较多的保护,使合同的平等性能够得到真正的实现"。"因此乃产生具有社会意义之劳动契约法"。这样,发展到今天的劳动合同已不再由民法来调整,而是由劳动法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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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属于委托合同,在现实生活中,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的时候,我们应该重视所签订合同的性质,一般应该签订服务性质的合同,而不应该是委托性质的合同,简而言之性质的不同会带来在维权的时候主动权的丧失。
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有下列不同: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都是自然人,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单位和劳动者;劳务合同关系适用民事法律法规,而劳动合同关系主要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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