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必须由当事人自己个人决定。婚姻自由是对封建社会包办买卖婚姻斗争的产物,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表现,也是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1、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表明确法律对结婚当事人的自身情况和双方的关系的要求,形式要件表明了法律对结婚方式的要求。2、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必备要件亦称积极要件,当事人必须具备这些条件始得结婚,禁止条件亦称消极要件或婚姻障碍,当事人只有不具备这些情形始得结婚。3、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传统的亲属法学将此作为婚姻的成立条件的分类之一。前者是与公共利益即社会的公序良俗相关的,后者是仅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相关的,这种分类法是为我国婚姻家庭法学所不取的。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有关婚姻成立要件的规定,既是保护个人利益的,又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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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权的重要性表现在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人身自由权是公民参加各种活动,充分享受其他权利的基本保障,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
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制性主要体现在: 1、不得利用言论自由进行反对政府、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定的煽动行为; 2、不得损害社会整体利益; 3、不得利用言论自由对他人的人格尊严进行侮辱诽谤。 4、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披露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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