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原则(有利原则)。而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只有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存在不利小孩成长的事由,才能考虑对小孩的抚养关系进行变更(不利原则)。离婚纠纷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中都会涉及子女抚养问题,但审查侧重点却不同。在离婚诉讼中,法院裁判由谁抚养孩子要遵循抚养有利原则,即由谁直接抚养孩子对其今后的成长、学习、生活更为有利。同时,法院既要从双方的品德性情、教育和健康状况、家庭及亲友环境、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各方面作出综合判断,又要兼顾男女双方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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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抚养权的变更可以通过协议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双方对变更抚养权协商一致的,可以签订变更抚养权协议,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由主张变更的一方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的诉讼。法律规定如果抚养的一方有严重疾病或吸毒、赌博、虐待儿童等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情况,另一方申请变更抚养权应予以支持。
孩子的抚养权的变更,主要通过协议变更和诉讼变更两种。如果父母无法通过协议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则可以向法院起诉申请来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如果法院审理,发现存在原来和孩子生活的一方无法继续抚养孩子或不尽抚养义务,不利于孩子的成长的,会判决变更。十周岁以上的孩子,愿随另一方生活的,也可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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