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原则(有利原则)。而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只有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存在不利小孩成长的事由,才能考虑对小孩的抚养关系进行变更(不利原则)。离婚纠纷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中都会涉及子女抚养问题,但审查侧重点却不同。在离婚诉讼中,法院裁判由谁抚养孩子要遵循抚养有利原则,即由谁直接抚养孩子对其今后的成长、学习、生活更为有利。同时,法院既要从双方的品德性情、教育和健康状况、家庭及亲友环境、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各方面作出综合判断,又要兼顾男女双方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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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抚养权变更条件最主要的依据是利于子女成长同时适当尊重子女的意愿。若一方想要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但在协议变更时双方无法达到一致时,那么,可以向法院起诉申请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法院审理发现原来和孩子生活的一方不利于孩子的成长的或不尽抚养义务,会判决变更。
离婚后,变更孩子抚养权可以由父母双方进行协商,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一方通过诉讼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人民法院会基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原则下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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