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合同制和编制内的区别:1、编制:合同工属于临时招聘性质的,不占用编制,单位对是否继续签约有绝对决定权;在编即上报人事局备案,占用编制名额,单位不能独自决定人员去留,需报人事局审批,2、福利:合同工所享受的一切福利据合同中商定的条款确定,只要合同没变则待遇不变,受法律所约束;在编人员福利待遇由单位拟定后报人事局审批,遇政策调整可相应作出调整,一般包括“一金三险”,即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具体交多少由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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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合同制和编制的区别是: 1、招聘方式不同:合同工是通过人事部门发布招聘信息,通过面试流程后,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的是劳动关系;编制工则是通过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考试和部队军官转业安置等方式获得工作。 2、工作权限不同:合同工只能是协助执法;而编制工则具有执法权,可以指挥合同工协助执法。 3、待遇不同:合同工的工资是用人部门内部经费发放,工资普遍较低,合同工需要自己缴纳养老保险,退休后才能根据自己交的养老保险的数额获得退休工资;而编制工的工资是由国家财政保障,相对稳定工资较高,编制工也不需要交养老保险,退休后根据级别获得退休工资。
合同制与编制的区别具体如下: 1、合同制一般的做法是由用人单位采取招聘或竞聘的方法,经过资格审查和全面考核后,由用人单位与确定的聘任人选签订合同;而进入编制都要经过公开招考才可以。 2、合同制的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性质,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编制产生纠纷适用的是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3、在待遇方面,合同制的福利待遇按照事业单位的规定;而编制的是按照公务员的待遇来确定的。 4、在工资支付方面,合同制的工资由事业单位的预算支付;而编制的工资是由财政拨款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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