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行政诉讼的情况,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⒈主要证据不足的; 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⒊违反法定程序的; ⒋超越职权的; ⒌滥用职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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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1、作出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2、作出该行政行为所适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过程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主体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 4、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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