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有不同类型,而且每种类型的合同中又有不同的情形,因此追认的意思表示向谁作出也应有所不同。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应向谁作出,应坚持两个标准: 第一,以相对人是否催告为标准。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凡是相对人催告的,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应向相对人作出。相对人没有催告的,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所作的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应分别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相对人作出。 第二,以追认权人的意愿为标准。对于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追认的意思表示可只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权代理人作出,也可以只向相对人作出。因为在这两种情况下,均可以使效力待定的事由归于消灭,效力待定的合同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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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分明示和默示,明示是使用直接语汇实施表示行为,分为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 1.口头形式。口头形式即口头语言形式。 2.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即书面语言形式,主要指文字(文件、信函、电报)、图表、照片、技术工程用图、电子数据等形式。书面形式又分一般书面形式和公证、登记等特别书面形式。公证形式即以公证书对民事法律行为加以证明的形式。 默示形式是含蓄或者间接表达意思的方式,有下列分立: 1.推定,即行为人用语言外的可推知含义的作为间接表达内心意思的默示行为。 2.沉默,即行为人依法或者依约以不作为间接表达内心意思的默示行为。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同方式意思表示生效时间不同,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3、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人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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