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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盗窃盗窃如何认定?

2023-08-24 22: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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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8-24 回复

专业分析:

有的企业根本不存在,而是盗用他人名号虚开增值税发票。针对以上情况,应从两个方面加以审查:(一)购销业务是否真实存在;(二)到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其税务登记情况,并请税务专业人士对增值税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一旦认定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则应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彻底追查。为杜绝经济犯罪的发生,从以下途径所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在纳税申报时均不得予以抵扣: 1、采购的商品未交纳进项税的不得抵扣; 2、没有真实购销业务而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 3、未支付货款,或虽已支付又通过其它途径转回的,不得抵扣; 4、货款已支付,但货物未发生转移的不得抵扣; 5、有真实的采购业务,但取得的增值税发票非销售方开具的,不得抵扣; 6、盗用他人名号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 7、经税务机关鉴定是假发票的不得抵扣。总之,在购销经济活动中,票、货、款必须一致,否则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一旦抵扣,无论是真票假开还是假票真开,都属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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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对于构成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分子,所适用的判刑处罚规定为: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

张丽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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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我国《刑法》中没有作出相关规定,但介绍人可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一般应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的量刑范围内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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