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1、作案工具应该依法没收,公安机关没收盗窃罪嫌疑人用于盗窃的汽车是合法的。 2、没有作案工具属于刑事诉讼中所采取的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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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所用的车辆可以没收。开车实施盗窃行为的,如果车辆是盗窃者的,车辆是属于作案的工具之一,是会没收的,如果车辆是盗窃所得的,是不会没收车辆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这个时间是不明确的,车辆被盗,首先应该到辖区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会开具车辆被盗报案证明给报案者,然后拿着证明前往车管所办理销户手续。 1、车辆被盗、被抢时,应该先向公安机关报案,应在24小时内通知出险地的派出所或刑警队,然后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在保险人指定的报纸上登报声明; 2、车辆被盗或被抢后48小时内携带个人资料到保险公司填写《机动车保险险情通知单》,做好登记手续; 3、三个月内,车辆未能寻回的,将公安机关出具的失窃证明、保险单正本、被保险车辆的行驶证、驾驶员的驾驶执照、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原件、报案人的身份证原件还有车辆钥匙到保险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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