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1、作案工具应该依法没收,公安机关没收盗窃罪嫌疑人用于盗窃的汽车是合法的。 2、没有作案工具属于刑事诉讼中所采取的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针对盗窃罪嫌疑人用于盗窃的车辆,没收的车辆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呢?,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盗窃所用的车辆可以没收。开车实施盗窃行为的,如果车辆是盗窃者的,车辆是属于作案的工具之一,是会没收的,如果车辆是盗窃所得的,是不会没收车辆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盗窃车辆是否属于刑事案件,需要根据车辆价值决定。具体是:偷盗车辆数额达到了1000元的,构成盗窃罪,就属于刑事案件,承担刑事处罚;偷盗车辆数额没有达到1000元的,就只是盗窃行为,没有构成犯罪,就不是刑事案件,处拘留、罚款。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