括精神抚慰和物质抚慰等)和经济补偿。 2015年企业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 一、供养直系亲属范围、条件 供养直系亲属系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遗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中央驻晋单位: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水平的提高,我省1998年、1996年制定的企业职工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因难补助费等标准,已不能适应当前实际需要。为此,对现行标准调整如下: 二、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1、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补助费为2000元,一次性抚恤费为1000元。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为:家居省辖市的,每人每月100元;家居县(市)、镇的,每人每月80元;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70元。 3、职工退休后死亡的,与在职职工死亡同样对待;职工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后死亡的,只按上述规定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其它待遇不予享受。 4、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待遇仍按国家机关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调整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维补助费所需费用,在职职工死亡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按原渠道解决;职工离退休、退职后死亡的,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社会统筹的,由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三、企业因工致残退休人员工伤护理费和死亡待遇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标准 凡1996年10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且医疗期已终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按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工伤护理费和死亡待遇,凡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下列标准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1、职工因工致残退休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护理的,护理费依照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护理等级,每人每月分别为150元、120元、100元。 2、丧葬补助金为300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2000元。 3、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为:家居省辖市的,每人每月180元;家居县(市)、镇的,每人每月150元;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120元。 上述待遇标准如低于原劳动部劳部发[1996]266号和晋劳险字[1997]403号文规定相应标准,其差额部分,凡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工伤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企业自行解决。 四、其他问题 1、供养直系亲属,凡孤身一人生活者,可在前述标准基础上增加20元。 2、符合供养条件的独生子女,可全额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费或抚恤金。 3、在职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后,死者年龄在10周岁以上的,其丧葬补助费按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的1/4计发;年龄在1周岁至10周岁之间的,按1/6计发;不满1周岁的不发。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不发此项补助。 4、死者配偶另行结婚后,本人原享受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或抚恤金即予停止,其子女原享受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或抚恤金继续享受。 5、申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或抚恤金,应由遗属申请,填写劳动保障部门印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或抚恤金审批表,企业签注意见并经其户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证明确无经济来源,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这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或抚恤金的审批,也按上述程序办理。 6、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待遇的日常管理工作,享受补助的人数、条件等情况有变化时,应按变化后的情况及时重新确定,杜绝虚报冒领。 7、本通知从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改按本规定执行。以后国家有新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养子女)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但尚在普通中学、职业高中学习或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但尚在普通中学、职业高中学习或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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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山西省退休死亡抚恤金的发放标准具体为:第一,如果退休人员为因公牺牲,那么发放标准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第二,如果退休人员为病故的,那么标准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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